欢迎访问山东省教育发展促进会官网!
  首 页 概况 动态资讯 通知公告 政策法规 学术交流 会员社区 资源下载 会员风采
学术交流子栏目
学校用品展示
优秀案例
课题研究
专家顾问
热点资讯
2024年书法作品大赛证书下载
关于公布首届“翰墨薪传 书写新时..
关于公布第二届“翰墨薪传 书写新..
“易启读 阅优秀”阅读征文活动获..
关于举办第二届“翰墨薪传 书写新..
山东省教育发展促进会关于组织申报..
山东省教育发展促进会关于召开20..
关于做好山东省教育发展促进会20..
山东省教育发展促进会关于公布20..
中小学师生书法作品大赛通知
山东省教育发展促进会关于组织申报..
优秀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交流 > 详细  
教育部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3/9/12  文章来源:中国教育报  网络编辑:admin(管理员)  浏览次数:219

近日,教育部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十九届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意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立规定则,旨在加强校外培训监管,使校外培训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办法》提出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总体要求。规定适用对象为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共同抵制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营造有利于学生成长成才的良好环境。

《办法》明确实施机关,划定管辖权限。规定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分别对线下、线上校外培训的管辖作出规定。同时,根据中央《“双减”意见》精神,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校外培训违法行为。

《办法》明确违法情形,规定法律责任。依据行政处罚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上位法和规章立法权限,明确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擅自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擅自举办社会性竞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等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

《办法》明确处罚程序,提升执法水平。注重与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的衔接,结合校外培训执法实际,明确立案结案标准、调查职权、听证告知情形、违法所得认定标准等,着力规范校外培训执法行为。

《办法》要求,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要建立执法监督制度,压紧压实执法责任,保障校外培训执法取得实效。要求建立挂牌督办机制、公开通报机制、统计报告机制、责任追究机制,既强化对处罚过程中滥用、超越职权等违法行为的监督,又督促执法机关积极履行职责,依法严查校外培训违法行为,不折不扣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久久为功推进“双减”政策落地见效。




上一条: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使命 习近平总书记致信全国优秀教师代表激发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踔厉奋发勇毅前行的力量
下一条:以特色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友情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国民主促进会山东省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山东省学校文化研究院
常用链接:

山东省教育发展促进会
网站二维码
山东省教育发展促进会官网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山路53号 电话:0531-86972605
Email:jyfzcjh@163.com
鲁ICP备2022014587号|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920号